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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 实例一(二)

2014-06-27 11:55:18 来源:


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  实例一(二)

                                              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  实例一(二)

闯过的第一关后,我们遇到的第二个难题是,需要男方提供公司的在对应期间的所有的财务帐册,如果不提供,法院也没办法强制,会计师事务所也就无米下炊,造成理论成立而实际落空的困难局面。我们也最担心男方死扛故意不提供财务帐册,导致案件无法审理的后果。此时,我们实际上是和法官面临了共同的难题,当然也就面对了共同的敌人。后来我提醒法官说,如果对方拒不提供,那我们就参照当期工商局备案的年检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等数据,来直接认定公司盈利情况,不准确的核算后果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男方承担。法官一听果然是一个办法,就这么吓唬对方,对方心里没底,于是就把好几大箱子的财务帐册都抬到了法院,这才使案件得以顺利推进。

审计结果出来后,我们遇到了第三个问题,就是婚内股份的收益部分是可以量化出来的,但股份的增值部分无法独立量化。在报告中增值部分的价值和婚内收益部分,二者是合二为一的。我们得到的解释是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同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存在价值增减的问题,有限公司的股份增值正是通过对应的股份红利体现出来的,二者不能重复计算。其实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我个人的真实意见也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但基于当事的人强烈主张,我也是想看下法院对此的明确态度,也就尽我所能,把第二项增值部分也进行了法律包装,以探求法院的最终意见。但从报告上的结果上,已经宣判了此项请求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我们也就死心了。

其实每个案子,双方都有一定的客观法律底限,但也会为了争取更大利益而在底限之外制造出一些说词或者说是泡沫,或者说是烟幕弹,这些都是用于欺骗外行的,但偶尔也会占到便宜。对于法官来讲,则是拨云见日,直奔焦点主题的。所以,我方提出的增值部分,其实就是混水摸鱼来了。对方抗辩意见中的收益来自于婚前股份无权分割,以及增值属于滋息不得分割的这些答辩意见,在我和法官看来,都是象征性说词,不值一辩,只有未分配的红利不能直接在本案中予以分割这个意见,才真正具有威胁力。

综上总结出一个知识点:一方婚前既有股份在婚内产生的收益部分可分,增值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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