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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 实例二

2014-06-27 11:55:52 来源:


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  实例二

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 实例二

基本案情:

婚内男方出资给其女友开办了一家“娱乐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均由男方实际提供,男方持股40%,另外60%由小英亲友代持,该公司实际由女方经营。离婚前期公司基本处于停止营业状态。

分析与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针对性规定,女方只能主张公司股份,但公司目前的荒废状态,公司股权已经完全没有实际价值。

这时我们面临的问题:如果我们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主张分割股份,男方完全可以表示同意,并且有能力将公司股份过户给我们,因为很明显,只要同意给女方空壳股份男方就不必给钱了;如果我们不要股份要折价款,那男方自然不会答应,法院也没有依据来这样强判。这条路已经走不通了。

后来我们换了一种思路,不要求分割公司股份了,直接要求分割原始的20万出资款,这样虽然无法证明另外60%30万元出资款也是由男方支付,但至少可以主张男方出资的这20万。相比原思路一无所有的结果,这个方案就非常值得去拼一把!

我们的新理由:20万元原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婚内擅自处分了这笔存款,未经女方同意,且女方未享受到任何收益,因此,应当视为男方在婚内恶意隐匿的共同财产,并且根据可以不分或少分的规定,我们主张不分给男方,全部判归女方所有。

而男方的抗辩理由也正是我们预想到的法律上的障碍:共同财产投资到公司以后,性质上已经转化为公司资产而不再是可以直接分割的夫妻财产,因此抗辩说我们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为此,我们的陈述重点就只说这笔钱的前世,而不说它的今生,尽量将它与公司区别开来。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主张,并且根据隐匿财产的惩罚性后果给我们多分了这笔钱。

经验总结:

1、换个角度思考问题,并且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2、得到法官的充分信任和同情。从法官的内心来讲,即使把20万全部判给女方,相对于原来50万的出资款,女方实际上还是吃亏的。只要法官内心确信这么判决才是公平的,那法官就敢于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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